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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3 16:01:0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花丛:

本院受理原告段卡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493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段卡兵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段卡兵与被告李花丛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段卡兵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2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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