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耿莹:
本院受理原告覃清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覃清礼与被告魏耿莹离婚。二、原告覃清礼、被告魏耿莹的女儿覃艳欣、儿子覃守林由原告覃清礼抚养,被告魏耿莹每月支付覃艳欣的抚养费400元、覃守林的抚养费400元。支付办法:被告魏耿莹自2014年4月起开始支付,覃艳欣2014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51600元,覃守林2014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51600元,共计103200元,被告魏耿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25年起,半年一支付,覃艳欣上半年的抚养费2400元、覃守林上半年的抚养费2400元,被告魏耿莹于当年的6月30日前支付,覃艳欣下半年的抚养费2400元、覃守林下半年的抚养费2400元,被告魏耿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支付至覃艳欣、覃守林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覃清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覃清礼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