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会智:
本院受理原告尚干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尚干芳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2日起,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未还本息合计为107913.89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7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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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