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彪付、田燕侠: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025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彪付、田燕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曰内偿还原告许昌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5360元及利息(以53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彪付、田燕侠负担。限你们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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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