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民初304号
刘国营: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东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304号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30元,并以此为本金自2023年5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余款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4年12月30日利息为261.38元,本息共计3391.3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及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 2025年4月7日上午9:00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O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