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5-02-07 16:35:02
民事起诉状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
1.起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本表所列内容是您提起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务必如实填写。
3.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一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您认为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您认为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在本表尾部或者另附页填写。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如果诉讼参加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责任。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原告(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 参股□ ) 民营□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 □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无□
|
送达地址(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声明更改外,适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所有后续程序)及收件人、联系电话
|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
是□ 方式:短信 微信 传真 邮箱 其他
否□
|
被告(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 参股□ ) 民营□
|
被告(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第三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 参股□ ) 民营□
|
第三人(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诉讼请求和依据
|
1.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
投资差额损失 元、佣金损失 元、印花税损失 元(人民币,下同;如外币需特别注明)
|
2.是否主张连带责任
|
是□ 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
否□
|
3.是否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
|
是□ 费用明细:
否□
|
4.其他请求
|
|
5.标的总额
|
|
6.请求依据
|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
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
|
1.有无仲裁、法院管辖约定
|
有□ 合同条款及内容:
无□
|
2.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
已经诉前保全:是□ 保全法院: 保全时间:
否□
申请诉讼保全:是□
否□
|
事实和理由
|
1.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
|
具体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
虚假陈述行为更正日:
虚假陈述基准日:
|
2.有无监管部门的认定、处罚
|
有□ 具体情况:
无□
|
3.原告交易情况
|
买入情况(日期、数量、单价):
卖出情况(日期、数量、单价):
|
4.虚假陈述的重大性
|
|
5.虚假陈述与原告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
6.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
|
7.原告损失情况
|
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其他:
明细:
|
8.请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
|
9.请求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
|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另附页)
|
|
11.证据清单(可另附页)
|
|
具状人(签字、盖章):
日期: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