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青海省出台政策,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1月15日 人民网)
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本无可厚非。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尤其在公积金提取乱象频出,多地公积金吃紧的当下,严格公积金管理和提取审批,也是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有之举。
当前房价节节攀升,对于真正买得起房的人而言,这笔钱也未必计入购房预算;对于更多的普通职工而言,公积金面对高房价也难免沦为杯水车薪,公积金这一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人性之举就变成了解不了饥饿的馅饼,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
鉴于此,不少地方出台政策,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松绑”,允许患病家庭提取公积金用于治疗大病。这一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情怀,当遭遇重大疾病,多数人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卖房治病,更何况是公积金。与其让住房公积金长期“沉睡”,倒不如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为了增进公民个体的福利而制定,充分发挥公积金的救急作用正是用的恰到好处,值得肯定肯定和推广。
总之,管理者应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既要善管更要善用住房公积金,这样才能不违设立公积金之初衷,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赞赏。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