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
1.起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本表所列内容是您提起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务必如实填写。
3.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您认为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您认为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在本表尾部或者另附页填写。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如果诉讼参加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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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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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法人、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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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南通XX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川XX镇XX号
注册地/登记地:南通市通州区XX镇XX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XX 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 参股□ ) 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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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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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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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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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姓名:袁XX
单位:江苏XX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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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声明更改外,适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所有后续程序)及收件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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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省南通市XX区XX路XX号江苏XX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袁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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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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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方式:短信139XXXXXX 微信139XXXXXX 传真
邮箱XXX@QQ.COM 其他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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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法人、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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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幢XX号
注册地/登记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XX 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 参股□ )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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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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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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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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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 参股□ )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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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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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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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和依据
(原告为卖方时,填写第1项、第2项;原告为买方时,填写第3项、第4项;第5项至第11项为共同填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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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价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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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801.28元(人民币,下同;如外币需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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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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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395801.2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
是否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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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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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赔偿金 元
违约类型:迟延履行□ 不履行□ 其他□
具体情形:
损失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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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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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其他□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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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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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 日内履行完毕付款□ 供货□ 义务
判令解除买卖合同□
确认买卖合同已于 年 月 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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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主张担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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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内容: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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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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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费用明细:律师费100000元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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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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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标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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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026.47(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起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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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请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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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南通XX项目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六条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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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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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无仲裁、法院管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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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合同条款:第 款)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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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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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诉前保全:是□ 保全法院: 保全时间:
否□
申请诉讼保全: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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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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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签订情况(名称、编号、签订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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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6日签订《南通XX项目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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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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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卖方):南通XX混凝土有限公司
买受人(买方):上海XX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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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卖标的物情况(标的物名称、规格、质量、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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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XXX混凝土XXX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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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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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元;总价 元;币种:
以现金□ 转账□ 票据□ (写明票据类型) 其他□
方式:一次性□ 分期□ 支付
分期方式:每月最后一日根据实际使用数量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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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风险承担、安装、调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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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卖方负责将混凝土运送至指定交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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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式、质量异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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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应符合GBXXX标准,质量异议期为收货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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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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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元(合同条款:第 条)
违约金□ 元(合同条款:第 条)
迟延履行违约金□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日(合同条款: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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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价款支付及标的物交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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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价款: 6950000元,逾期付款 元,逾期未付款 2395801.28元
交付标的物:已交付金额为9345801.28元的混凝土;逾期交付 件,逾期未交付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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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存在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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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迟延时间: 逾期付款□ 逾期交货□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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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催促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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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催促情况:2020年3月24日、2020年5月13日,先后通过发送催款函件方式进行了催促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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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买卖合同标的物有无质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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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具体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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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标的物质量规格或履行方式是否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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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具体情况: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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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曾就标的物质量问题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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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具体情况: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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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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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62225.19元
违约金□ 元
赔偿金□ 元
共计62225.19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起诉时))
计算方式:利息:2395801.28元*0.06/365*158日=6222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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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签订物的担保(抵押、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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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签订时间: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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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担保人、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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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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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最高额担保(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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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
担保额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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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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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正式登记□
预告登记□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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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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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签订时间: 保证人:
主要内容: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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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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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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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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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形式: 签订时间: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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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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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证据清单(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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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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