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豫1025民初336号
杨书言:
本院受理原告宋刚强与被告杨书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1025民初336号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61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868.18元(以961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原告为实现本债权产生的诉讼服务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3、原告为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以上款项暂合计12478.18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及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 2025年4月7日上午8:30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zdqz 二O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