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播发。《决定》于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共分十六项60条。《决定》中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聘请或配备的,专为政府机关处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或提供专业意见的法律专业人员。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些顾问在政府的决策和具体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实,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早在1989年司法部就制定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将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定位为八个主要方面: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论证;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处理政府未形成诉讼的法律纠纷;代理诉讼;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协助法制宣传;就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其他法律事务。这样的定位在二十年后的当下看来,依然较为科学、准确。
事实上,如今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政府部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然而,各地法律顾问工作局限在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陪同政府领导下访、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一些简单、传统法律服务事项上。几乎没有全程介入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中,没有全面发挥顾问应有的重要作用。
这主要在于当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法律和政策对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顾问能否参与政府行政事务、参与的范围大小并没有刚性要求,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这也直接导致法律顾问的地位颇为尴尬,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任何效力。同时,政府聘用顾问鲜有经费保障,即使支付,报酬也很少,难以形成“对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顾问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无疑给该项制度改革注入了新动力。笔者以为,“普遍建立”不仅意味着法律顾问的应用范围必须实现全覆盖,更意味着将建立起刚性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
首先,应设立专款经费、引入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以保障顾问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其次,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必须听取顾问意见,并授予顾问查阅、询问、取证等权利。再者,赋予顾问对政府行为质疑的权利,政府应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质疑,实现双向互动。最后,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法律顾问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尤其在参与处理政府一些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及重大群体上访等矛盾较为冲突的事件中。惟其如此,法律顾问才能走出“顾而不问”的尴尬,真正成为政府违法行政的守门员、依法行政的助推器、科学决策的智囊团、沟通百姓的传声筒。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