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
1.起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本表所列内容是您提起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务必如实填写。
3.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您认为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您认为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在本表尾部或者另附页填写。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如果诉讼参加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责任。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安吉县×××路1号
注册地/登记地:安吉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 职务:行长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控股□参股□) 民营□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
姓名:李××
单位: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职员 联系电话:×××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
无□
|
送达地址(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声明更改外,适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所有后续程序)及收件人、联系电话
|
地址:安吉县×××路1号
收件人:李××
联系电话:××××××××
|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
是□ 方式:短信 微信 传真 邮箱XXX@QQ.COM
其他
否□
|
被告(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安吉××公司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号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杨××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控股□参股□) 民营□
|
被告(自然人)
|
姓名:沈××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1955年5月25日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无 职务:无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
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区×号
|
第三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控股□参股□) 民营□
|
第三人(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诉讼请求和依据
|
1.本金
|
截至 2023年 2月10日止,尚欠本金590065.94元(人民币,下同);
|
2.利息(复利、罚息)
|
截至2023年2月10日止,欠利息46261.85元、复利678.52元、罚息(违约金)31183.33元;
是否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是□ 否□
|
3.是否要求提前还款或解除合同
|
是□ 提前还款(加速到期)□/解除合同□
否□
|
4.是否主张担保权利
|
是□ 内容:(写明担保人、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担保类型等)沈××履行保证责任归还担保本金590065.94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为46261.85元,自2023年2月1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
否□
|
5.是否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
|
是□ 费用明细: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已实际发生为准)
否□
|
6.其他请求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7.标的总额
|
636327.79元(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
|
8.请求依据
|
合同约定:《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第3条、第8条等,《保证函》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
|
1.有无仲裁、法院管辖约定
|
有□ 合同条款及内容:第15条,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
|
2.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
已经诉前保全:是□ 保全法院: 保全时间:
否□
申请诉讼保全:是□
否□
|
事实和理由
|
1.合同签订情况(名称、编号、签订时间、地点等)
|
2019年7月16日,在原告所在地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
2.签订主体
|
贷款人:安吉××银行××支行
借款人:安吉××公司
|
3.借款金额
|
约定:最高融资限额1000000元整
实际发放:600000元
|
4.借款期限
|
是否到期: 是□否□
约定期限:2019年 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
5.借款利率
|
利率□6 %/年(季/月)(合同条款:第 3条)
逾期上浮□9%/年(合同条款:第8条)
复利□ (合同条款:第 条)
罚息(违约金)□9 %/年(合同条款:第8条)
|
6.借款发放时间
|
2021年8月18日,发放200000元
2021年11月12日,发放400000元
|
7.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按季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按年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其他□
|
8.还款情况
|
已还本金:0元
已还利息:0元,还息至 年 月 日
|
9.是否存在逾期还款
|
是□ 逾期时间:2022年7月16日至起诉时已逾期209天
否□
|
10.是否签订物的担保(抵押、质押)合同
|
是□ 签订时间:
否□
|
11.担保人、担保物
|
担保人:
担保物:
|
12.是否最高额担保(抵押、质押)
|
是□
否□
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
担保额度:
|
13.是否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
是□ 正式登记□
预告登记□
否□
|
14.是否签订保证合同/保函
|
是□ 签订时间:2019年7月16日 保证人:沈××
主要内容:沈××出具《保证函》一份,具体内容为(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否□
|
15.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16.其他担保方式
|
是□ 形式: 签订时间:
否□
|
1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另附页)
|
截至2023年2月10日,安吉长丰公司尚欠原告本金591666.36元、利息14400元、罚息31183.33元、利息的复息678.52元。此后,安吉长丰公司曾于2023年6月30日归还本金1600.42元。
|
18.证据清单(可另附页)
|
附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