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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分缕析审判权独立运

发布时间:2013-11-21 17:13:07


  十八届三中全会,一次调整中国当下与未来的历史性会议,再次把中国改革的步伐调整得更加稳健。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公报以高度浓缩概括的文字,蕴含了足以让中国司法工作在社会发展建设中产生更加重要作用的丰富内容。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审判权在运行中遇到的矛盾和掣肘也日益增加。审判权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体制发展面临的大问题。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涉及司法领域的改革最能够给中国司法的未来奠定坚实根基的,应该是将审判权的运行从其他公权力运行体系中独立出来,形成不受外界不当干预、不随地方、部门及利益左右的独立裁判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审判权的本质是判断。判断,就是以事实为基础、结合一定形式的专业知识所作出的对象性认知。判断的核心要素就在于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尽可能通过判断主体自身独立作出。否则,判断就失去了作为“思考——决策”典型行为模式的意义。高度强调审判权独立行使,让审判权脱离地方部门利益的纠葛,不仅是契合审判权运行本质的改革之举,更是向社会昭示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消减的是地方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影响,破除的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感。

  审判权的基础是权威。权威是判断权的行使基础。没有权威为后盾的判断权,只能沦为建议或者咨询性权利,而不能成为终局性质的判断决定权。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将最大限度地提升社会主义司法权威,让社会公众重拾对司法公信力的希望。树立审判权的权威,让审判程序充分化解社会矛盾,是比较符合社会经济成本理论的模式。审判权本身就是为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而设立。因此,通过维系审判权的高度权威,让大量社会矛盾通过专有渠道和权力进行裁断,可以极大增强社会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秩序,也符合《决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涵。

  审判权的核心是党的领导。长期以来,审判权独立运行的提法普遍少于审判权依法公正运行,似乎一提审判独立,总是会和西方所谓“司法独立”、“三权分立”扯上关系。其实,审判权独立运行并不等于西方政治体制中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强调审判权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权力独立运行是政治学理论中的基本内容,审判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特殊组成部分,其独有的裁决属性本身就需要保障其得以独立运行。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执政层面对审判机关实行政治、组织领导,与审判机关依照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致的。

  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早已明确,但实际操作还需要以更大努力进行推动方能出实效。当今中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审判机关也面临更大更重的审判工作任务。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绝不比不发展时少。因此,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审判权独立运行,还需要下大力气推动、花大功夫探索,切实从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组织职权划分以及审判队伍职业保障等多个层面着手,才能完全将审判权独立运行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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