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025执异70号
孙学田、周铭钦、襄城县家兴农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徐德臣、周铭钦、襄城县家兴农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025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周铭钦为本院(2021)豫1025执恢74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