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025执异53号
周占伟:
本院受理襄城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杰与周占伟、襄城县诗雅暖通有限公司、李俊辉、王文静、赵亚南、李彩虹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025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李杰为本院(2024)豫1025执恢2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