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0 09:17:2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娅迪:
本院受理原告侯杰与被告郭娅迪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3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准许原告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杰负担。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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