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025民初5782号
师春彩:
本院受理原告李星与被告师春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5782号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 900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