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1025强清1-2号
因清算组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襄城县寿光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以及重要文件,清算组无法按照程序完成正常清算,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要求被申请人的出资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襄城县寿光农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