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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2 09:05:2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2024)豫1025强清3-1号 

因清算组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襄城县金阳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以及重要文件,清算组无法按照程序完成正常清算,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依法要求被申请人的出资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月2日裁定终结襄城县金阳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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