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破1号
202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4)豫102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对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依法指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为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19日前向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襄城县北工业集聚区内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一楼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452670,联系人:董晓锋,联系电话:15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是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1025破1号
202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4)豫102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对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依法指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为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19日前向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襄城县北工业集聚区内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一楼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452670,联系人:董晓锋,联系电话:153*****/03716915282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是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襄城县八七路1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