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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2 14:41:5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1025民初5211号


高杰、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张亚峰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杰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930649.32元(按本金75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10月14日)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照LPR四倍支付);2、被告杨云霞、刘京雨对上述款项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25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崔菊芳



2025年1月2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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