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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管理人文件

发布时间:2025-01-07 08:31:45


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管理人文件


(2025)天晶破管字第 001-1 


 


关于遴选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财务、资产

进行审计、评估的报告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接受贵院指定后全面履行职责,有序推进破产程序。根据管理人前期的调查了解,天晶公司现存的主要财产有货币资金、土地、房屋等资产。为保障天晶公司破产清算案的顺利推进,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拟决定通过登报方式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财务资料、财产价值进行审计、评估,以便于对破产企业的负债、具体资产进行核定和明确。

为保证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招募工作顺利进行,管理人特拟定《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现报备贵院,以供贵院指导监督。

特此报告。

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附:《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



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称“襄城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豫102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对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襄城法院作出(2024)豫1025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担任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目前,管理人已进驻项目现场开展资产、负债等各项调查工作,需要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协助管理人完成对天晶公司资产负债等事项的审计、评估工作,并出具相应报告。为保障选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管理人拟采用公开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8日,法定代表人:孟庆州,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加工;焦炭、五金交电、钢材、电子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

二、中介机构的工作内容及申报条件

(一)审计机构

1、审计工作内容

1)负责天晶公司的财务审计、资产清查和债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错账、漏账,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已经发生但未结算或者已经结算但未入账的财务活动,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长期股权投资和股东出资是否存在瑕疵等;

2)审计核实长期股权投资净资产情况并进行天晶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及收支盈亏状况的审计核实。出具全部资产及负债破产清算受理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正式稿;

3)全面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工作;

4)协助管理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和抵销行为等进行审计,必要时,委托人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或专项情况说明/意见;(如有)

5)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答复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和相关主体对于审计工作质疑,必要时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6)列席、参加相关会议,接受质询,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化解与财务审计事项相关的各项问题;

7)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与财务审计相关的其他事项。

2、参选机构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中介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中介工作的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中介机构具有独立完成五件以上破产专项审计的业绩,拟派出从事本次中介工作的负责人具有担任三件以上破产专项审计负责人的业绩;

4)与天晶公司或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利益冲突;

5)自愿承担最终可能无费用支付的风险。

(二)评估机构

1、评估内容

1)负责天晶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土地、房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特许经营等各类资产进行评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需评估净资产,并确定天晶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市场价值。出具破产清算受理基准日评估报告正式稿;

2)破产清算期间,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如需分批处置资产的,按处置方式和时间节点,分别出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3)为优先债权人或其他特殊债权人出具抵质押资产估值专项说明;(如有)

4)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答复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和相关主体对于评估工作质疑并出具专项说明;(如有)

5)列席、参加相关会议,接受质询,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化解与资产评估工作相关的问题;

6)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与资产评估工作相关的事项。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资质;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中介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中介工作的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具有评估所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独立完成五件以上破产企业案件的专项评估业绩,拟派出从事本次中介工作的负责人具有担任三件以上破产专项审计负责人的业绩;

5)与天晶公司公司或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依法应当回避的利益冲突;

6)自愿承担最终可能无费用支付的风险。

三、工作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一经管理人选定,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驻企业,开始工作。

2)企业财务审计和整体财产评估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简称∶一债会)召开之前完成。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

、费用支付

(一)待委托方有可供支配的货币资金后,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二)鉴于天晶公司尚无启动资金,申报机构需书面承诺愿意承担最终可能无费用支付的风险。

(三)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或所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存在遗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服务费用。

、申报方式

拟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仔细阅读公告的内容,按照要求起草并提交申报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资质证明和行业排名情况;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三)拟推荐驻场提供服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等情况;

(四)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完成时限;

(五)申报机构的破产业务经验和业绩;

(六)申报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工作人员(审计机构不低于3人、评估机构不低于3人)的从业经验(包括参与破产评估项目及其证明材料)的证明;有办理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计、评估经验者优先;

(七)中介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中介工作的人员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承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八)具有20243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证明;

(九)报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方式、付款时间点、折扣优惠,报价需包含税费、差旅和住宿费用等相关内容;

(十)自愿承担最终可能无费用支付风险的承诺书;

(十一)相应中介机构申报条件中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二)中介机构认为的其他与本次业务有关的书面资料。

特别提示:

申报文件应向管理人提供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扫描版文档壹份。申报书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以及电子扫描件文档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申报文件为准。

申报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由申报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签章处签字或盖章。申报文件应清楚工整,任何书写行间的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申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楚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申报文件视为无效响应。

备注为“如有”的工作成果,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管理人和其他第三方的需求进行综合判断,不是必须呈现的工作成果。未备注的专项说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是必须完成的工作成果。报告初稿为未盖章但经过中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部门审核后可以对外报出的报告,报告正式稿为经过中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部门审核并盖章的报告。报价是评选的重要影响因素,建议申报机构在报价时,审慎考虑该部分影响因素,合理报价。本次报价为一次性包干报价,报价不得超出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报名期限

报名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下午5时止。

、申报书的提交

(一)提交截止时间

盖章的申报书以电子扫描版的形式于2025年1月13日下午5时之前发至公告载明的邮箱,且书面申报书应2025年1月13日下午5时之前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至公告载明地址。邮寄送达的,请在邮件上标明“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申报书”。邮寄或现场送达的纸质申报书均应密封(封口加盖报名机构公章)。

(二)邮寄或现场提交地址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中平能化天晶能源科技院内办公楼一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董律师,联系方式:153*****。项目邮箱:hngs8011@163.com

其他说明

1、管理人将根据参与遴选的审计、评估机构所提交的报价、规模实力、业绩、工作方案等资料,择优确定本案的审计、评估机构。

2、本次选聘结果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备案,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参选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3、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本次选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实际情况中止、撤回上述选聘公告。上述各项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确定。


特此公告。


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月7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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