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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30 10:21:1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 1025破申1号

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许昌市襄城县湛北乡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7794075671。

法定代表人:蔡前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北二环路北侧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693524527W。

法定代表人:孟庆州,系该公司董事长。

2024年12月18日,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山公司)以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天晶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初步查明,天晶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在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加工;焦碳、五金交电、钢材、电子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变更后的股东及出资比例为:首山公司出资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杜红伟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首山公司提交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晶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23年12月31日,天晶公司资产总计39133250.27元,负债合计94775040.15元,所有者权(或股东利益)合计-55641789.88元。天晶公司于2011年10月停产至今。

另查明,首山公司诉天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经审理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4)1025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首山公司借款本金61192538.78元。现判决已生效且履行期已届满,天晶公司未向首山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天晶公司在收到首山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及本院异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天晶公司住所地为襄城县,注册登记机关为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况形同才存在,人民法院在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首山公司对天晶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故首山公司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主体资格,天晶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金钱之债,且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书及本院异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故依法应认定为天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首山公司提交的《天晶公司审计报告》亦显示天晶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偿还其负债。综上,天晶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具备破产原因,首山公司申请对天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对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丁慧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侯又可

靳改红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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