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春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玉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马春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方玉芝借款本金40000元及截至2024年12月12日的利息31400元。自2024年12月13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方玉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被告马春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