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耿莹:
本院受理原告覃清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429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覃清礼诉讼请求:一、准许原告覃清礼与被告魏耿莹离婚。二、婚生子覃守林、婚生女覃艳欣由原告覃清礼抚养;被告魏耿莹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5万元(从2024年开始至子覃守林年满18周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201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