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2024)豫1025破申1号
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山公司)以被申请人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晶公司)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许昌天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在受理审查阶段同步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天晶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在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襄城县城北二环路北侧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为孟庆州,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加工;焦炭、五金交电、钢材、电子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根据首山公司提交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晶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2023年12月31日,天晶公司资产总计39133250.27元,负债合计94775040.15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5641789.88元。天晶公司于2011年10月停产至今;主要资产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已编入《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一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联合名册中不同性质二级以上管理人共同申报的优先。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在近3年内有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且已实质办结。
(四)在办破产案件有4件超过一年以上,在本院辖区内已结破产案件有2件遗留问题未化解完毕的,不得申报;近3年实质办结有产可破案件2件以上的优先。
(五)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派驻本案人数不得少于5人。
(六)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本地以外的申报机构需承诺,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在襄城县辖区内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稳定的工作环境及必须的办公设施;非办案所需,从襄城县往返申报机构驻地产生的各项费用不得计入破产费用。宣告破产前产生的破产费用由管理人自行垫付,如宣告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的,管理人垫付的相关费用,不列入破产费用。
(八)申报机构须承诺,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及破产程序结束后负责信访事项协调、处置。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当在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书(一式十份),并附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文书等,报名机构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加盖报名机构公章后,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真实合法,如经核实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不得参与本案竞争并被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近3年担任管理人的业绩、机构规模、专职团队储备和破产工作获得荣誉情况;
2、拟委派参与本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和业绩;
3、参与本案管理人竞争选任的优势;
4、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工作方案(本案系破产清算案件, 按照半年的时间节点制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建设性建议及资产处置意见等内容;
5、申报机构如被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拟收取的管理人报酬报价方案,即:申报机构拟收取管理人报酬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最高上限标准为基数,以下浮百分比的方式报价,另申报机构须在报价方案中说明是否愿意自行负担破产期间执行职务费用。注:如申报机构愿意自行负担破产期间执行职务费用,在担任管理人后,法院将适当提高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比例。
6、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四、选任规则
1、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采用“竞争”(现场陈述评审)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机构的规模实力、团队设置、专业水准、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工作方案、报价方案等方面综合考量打分,根据得分结果选任具有一级管理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联合中介机构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具备本公告第二项申报条件中第(一)、(四)条优先情形的,经核实后作为评审加分项。
2、三家以上在册机构参与竞争的,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择优评选出两家机构,从中确定一家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另一家作为备选管理人。
3、两家在册机构参与竞争的,由本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从中择优指定一家担任管理人,另一家作为备选管理人。
4、只有一家在册机构报名的,经本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要求的,且不存在不适宜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情形的,直接指定该机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期限截至2024年12月27日12时,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经本院审查通过后参加竞争选任评审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名地点: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6510室。
联系人:侯又可、王月英
联系电话:190*****、190190*****、0374-7356026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