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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带头审理环资案件 共筑绿水青山“司法屏障”

发布时间:2024-12-05 18:40:29


为切实履行“头雁”责任,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2024年12月5日下午,襄城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亚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彭洋、麦岭法庭庭长葛梦阳共同审理了一起因行政处罚引发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2024年3月20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漯河市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作出671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漯河市某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遂提起诉讼。
立案后,张亚院长仔细审阅卷宗,深入了解案情,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研判。经了解,漯河市某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张亚院长考虑到该公司虽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却属小微、新质生产力企业,如果罚金过高可能会不利于企业的下一步发展,进而导致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张亚院长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让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同时,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沟通,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情况。最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意见,该案得到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襄城县人民法院将坚持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头雁效应”,常态化推进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持续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助推环境资源案件实现实质性化解,全面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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