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彪付、田燕侠: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许昌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李彪付、田燕侠偿还原告5360元及利息(利息以53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15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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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