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孟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祎博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2024)豫1025民初504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刘祎博诉讼请求为:1、判令孟军归还借款6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孟军负担。(2024)豫1025民初5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军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限额为7万元,冻结、查封的期限均为一年。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16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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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