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田天玉:
本院受理原告崔佳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崔佳荣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田天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23日为36.38元,);2、判令田天玉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已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1700元;3、判令被告田天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含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以上金额暂时合计为18736.3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16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崔菊芳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