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025民初4367号
颜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返还借用的豫K6N556车辆(该车现价值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15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崔菊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