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耿西德:
本院受理原告闫路军与被告耿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本案按原告闫路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7.11元,由原告闫路军负担。本公告采用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