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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8 15:28:2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告

李林涛:

本院受理赵淼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025民初45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李林涛赔偿李淼各项费用共计10186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林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8: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0374-3516050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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