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林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风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 1025 民初 3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风连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54613.21 元。二、驳回原告李风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22.18 元,由被告李林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方式: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0374-351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