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沉鱼掌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与被告刘晓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025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沉鱼掌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代偿款30626.97元及利息损失(以30626.9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河南沉鱼掌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对发动机号为8GC0220585、车辆识别号LZWADAGA9GG264149的五菱宏观小型客车拍卖所得价款在代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河南沉鱼掌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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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