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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法院:诉前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3-11-21 16:51:53


11月19日,襄城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在诉前阶段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当事人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书,案结事了。

    今年4月16日,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王某某多处受伤,后入院治疗59天。事故经襄城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事后李某某仅支付了王某某医疗费和车损费用,拒绝赔偿其他费用。经了解,肇事车辆系襄城县某机关车辆,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王某某索赔无果,于10月15日向襄城县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襄城县某机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三方,连带赔偿王某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7784.16元,并承担王某某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立案法官了解案情之后,考虑到此案已经拖延半年,王某某合法权益急需得到维护,如走正常诉讼渠道,程序繁琐、耗时较长,主要是车主系国家机关,应该能案外和解。经向王某某和李某某告知诉讼风险,交通事故双方同意走诉前调解程序。民一庭法官根据王某某实际住院花费情况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受害方应获赔偿项目标准,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付王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6000元。当事人双方当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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