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春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玉芝诉你与被告张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33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288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