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南南:
本院受理原告雪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雪欣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4日起,中国银行当前借款年利率为2%,按照中国银行当前借款利率的2倍计算,1万元每年利息400元,共10年,利息4000元,加上本金10000元,共计14000元)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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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