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网站公告

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9 09:05:3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张安省: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郑永刚诉原审被告张培培、第三人张安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张培培不服(2024)豫102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1102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2024)豫102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2024)豫102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十六页第八行、第十一行、第十二行、第十七页第六行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作出(2024)豫1025民初11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并公告送达给你,裁定如下:将本院(2024)豫102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十六页第八行的“关于律师费问题”应补正为:“关于律师费、保函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问题”;正文第十六页第十一、十二行的“包括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故郑永刚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诉讼费”应补正为“包括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故郑永刚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5000元,保全费、诉讼费”。正文第十七页第六行的“律师费5000元”应补正为“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0*****

联系人:岳豪远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