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安省: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刚诉被告张培培、第三人张安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永刚支付174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息办法:以17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郑永刚接受履行后,郑永刚与张安省及张安省与张培培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二、第三人张安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永刚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郑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1395元,共计5195元,由第三人张安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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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岳豪远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