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东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运山与被告王东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东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运山支付货款7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24年5月17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运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东祥负担。本公告采用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