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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4 09:35:1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金木

本院受理原告康显、乔秀梅、康贞利郭现勇与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康显、乔秀梅、康贞利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郭现勇、李金木共同支付土地占用费从2021年10月30日至2024年5月6日每年1000元,合计2581元,以后的土地占用费从2024年5月7日起按每年1000元土地占用费支付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郭现勇、李金木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411159时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   联系人:崔菊芳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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