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孙恒:
本院受理李银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025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银淼借款145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8日的利息为39150元,自2024年5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1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银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3元,由被告孙恒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8518161联系人:崔菊芳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