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琳琳:
本院受理杨秋着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025民初35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朱琳琳赔偿杨秋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3195.64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朱琳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0374-351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