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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26 16:25:4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告

卢广洲:

本院受理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戴夫荣、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025民初31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4348.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21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0374-3516050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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