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桂军: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利峰粉煤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根据河南金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襄城县利峰粉煤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金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敏向襄城县利峰粉煤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砖款467410元及利息(自2024年4月30日起以46741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金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敏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审判团队: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