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龙、闫延鸽:
本院受理原告赵延朋与被告李建龙、闫延鸽、李帅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原告赵延朋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08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8008元基数,自2024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30日上午8:3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速裁团队:190***** 15537419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