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东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运山与被告王东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李运山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东祥向李运山支付货款7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利率自欠款之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王东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5日上午8:3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审判团队: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