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伟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彬与被告王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洪彬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伟利向王洪彬归还欠款34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伟利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10:30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审判团队: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