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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7 08:53:3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赵星永: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琴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星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秀琴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472.16元。二、驳回原告王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86元,由被告赵星永负担636.80元,由原告王秀琴负担65.0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03742710701

联系人:王晓莉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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