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丰波诉被告田志钢、王结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025民初284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杨丰波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田志钢、李伟杰、王结实向原告杨丰波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15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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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硕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